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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规定

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规定

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
1. 开具条件 :

收购单位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。

收购对象必须是农业生产者个人或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单位。

收购单位需具备固定经营场所、仓储设施或设备,以及必要的人员和资金。

农产品属于《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中列举的农产品。

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也属于《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中列举的农产品。

若委托其他生产单位加工,需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。

2. 开具流程 :

向税务局申请开通收购发票开具功能并领取空白发票。

在开票软件中选择“收购发票填开”并准备开具发票。

收集农户的详细信息,如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地址、电话、收款银行卡及账号等。

选择合适的税率,若选择免税,则需向国税局申请代扣。

3. 发票管理 :

发票内容应真实、完整,包括品名、项目、数量、重量等信息。

发票上应注明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。

发票开具时,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执行。

发票应加盖收购单位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。

发票不得跨县(市)使用,坚持一户一票、一人一票的原则。

4. 使用与抵扣 :

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本身免税,但可按票面金额抵扣一定比例的进项税。

发票的开具、验真、保存、申领、作废等环节需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。

请注意,以上信息可能随税务政策的更新而变化,建议在开具发票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获取最新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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